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应根据宅基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原则,参照历史和现实的使用情况,照顾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具体来说,有以下4条原则:
(一)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公民、法人的土地使用权的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1963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颁布,实行了农村土地公有化;1982年《宪法》规定,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标志着城市土地国有化在全国的实现。《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根据《土地改革法》关于“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应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在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对非法占用、处分宅基地的行为应一律确认无效;对以宅基地私有为借口而阻碍城、乡统一规划,不服从统一或个别调整和国家建设用地需要的行为,依法不予支持,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依法保护法人、公民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级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确认使用权的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宅基地使用权随房转移的原则
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实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即在房屋交易时,应连同使用的土地一并转移,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长期遵循的原则。”解放以来,我国一贯实行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其具体内容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所有权转移时,连同所使用的宅基地一并转移。但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出卖房屋后,依法不得在申请使用宅基地,买受人若对所买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或扩建,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要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否则,该宅基地会被依法收回。
(三)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双方利益以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尊重历史上已确权的事实,即对依法已确权的历史事实不能任意变动,又要看到已发生变化的客观事实,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实际出发,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解决宅基地权属纠纷。
(四)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
一方面,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及时、正确的处理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类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能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另一方面,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般都比较大,矛盾易于激化。按照我国农村历来的传统,对于宅基地,则是寸土不让,并且很容易为宅基地权属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众性械斗、集体上访等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如果处理方法不当或不及时,就很难解决矛盾,平息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