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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亲情对簿公堂罪魁祸首又是彩礼

  发布时间:2014-07-08 16:28:31


在我国很多地方,订婚时给付彩礼是一种习俗。然而,这笔钱属于谁?是女方还是其父母?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保管合同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件的原告人是刘某,系刘某某与姚某之女,自幼被寄养在外祖母家,8岁时被父母接回本村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2013年2月,刘某与男友订婚,男友共给付彩礼9万元,其中6万元由其父母保管,承诺随用随取。刘某与男友结婚后,因购置运输车辆向父母索要该款时,其父母以将刘某抚养成人为由拒绝给付。无奈,刘某向鄢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给付他们存放的彩礼6万元。

  受理案件后,鄢陵县人民法院指派法官程松锋办理该案。程松锋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审阅了卷宗。他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约定,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最终的结果是男女双方形成婚姻事实。以往,由于男女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问题容易引发纠纷。但本案中,男女双方已经成婚,纠纷也不是发生在男女双方之间,而是发生在女方和其亲生父母之间。因此,就本案而言,究竟谁的诉求该得到支持,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认定婚约财产法律关系中接受彩礼的主体。

  那么,谁才是本案中接受彩礼的主体?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系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予,与女方父母无关。现刘某已与男友结婚,该彩礼从性质上讲即应归刘某本人所有。刘某的父母仅仅是在订立婚约的程序上协助刘某,临时替刘某保管一下彩礼而已。刘某婚前将6万元存放于父母处,实际上与父母构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向父母讨要时,父母应及时给付,其拒绝给付的抗辩理由不足。多次调解无果后,该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刘某某、姚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刘某彩礼6万元。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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