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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反目讨要包养费 证据不足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7-23 16:24:01


在现实生活中,有妇之夫有与另外年轻的女性暗地同居的现象,我们习惯地称其为“包二奶”,在包养期间,男方往往会提供相当数量的金钱和财物供“二奶”享用,一旦双方关系恶化,男方感觉吃亏,会向女方讨要。那么,该金钱与财物的性质是什么非常重要,是借用?是赠与?还是对女方青春的消费?鄢陵县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玲玲(化名)2010年高中毕业后,在上海一家高档娱乐场所上班,期间认识了常去惠顾的有妇之夫秦某,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后秦某便不再让玲玲上班,并为其在上海租了房子,每月为其提供所谓的生活费数万元,并不断为玲玲购买金银饰品等获得玲玲欢心。2012年下半年,二人关系因各种原因出现裂痕,不久便分手。2013年4月,秦某以3张手写的借条、12张机打的借条及部分银行转账记录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玲玲归还其“借款”70余万元。经司法鉴定,3张手写的借条落款处的签名非玲玲本人书写,其余机打借条上的签章,玲玲亦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主张与玲玲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但该证据中,三张手写借条,经司法鉴定,落款处的署名非玲玲书写,其他十二张机打借条中,玲玲称收到的38万余元非借款,而属秦某提供的生活费,余款玲玲不予认可,秦某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借款事实,故秦某要求玲玲归还借款70余万元之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依法驳回了秦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法官释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即当事人需要证明用款的性质是借款外,还要证明该款已交付。本案中,秦某提供了部分银行转账记录,该部分款的交付事实已得到证明,但玲玲陈述的是秦某提供的生活费,属赠与行为,秦某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是借款行为,故,该部分请求法院无法予以支持,余款秦某亦无提供已交付之证据,玲玲又不予认可,该部分请求法院亦无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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