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袁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均系鄢陵县柏梁镇人。2013年8月份,鄢陵县职工技术学校工地工程开工后,被告人袁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伙同本族村民以该项目开发所用土地占用本村3组土地为由,要求柏梁镇政府为被征地村民办理低保。自2013年8月12日起,袁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等马庄村3组二十余名村民,多次到鄢陵县职工技术学校工地,采用谩骂施工司机、围坐挖掘机和铲车等方式阻挠工地施工,直到2013年8月30日,鄢陵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施工现场阻工人员抓捕后,鄢陵县职工技术学校工地才正常施工。
经鉴定,鄢陵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的误工损失价值人民币702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鄢陵县职工技术学校项目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给该项目工程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