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再婚,被告刘某是聋哑人,二人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女孩,后又生育一男孩。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中因沟通困难,常为生活琐事生气,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不同意离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情绪比较激动,被告及其父母也不同意离婚,且对办案人员有较大抵触情绪。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如处理不当,易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立案后,我院马兰法庭办案人员积极与马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联系和沟通,多次深入田间地头对被告的亲戚朋友、邻居调查。了解到原告与被告因无法交流,经常因琐事生气,双方已无法再共同生活。因被告的父母对办案人员有偏见,又无法与被告正常交流,调解工作陷入僵局。通过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了解到被告家有个亲戚系我县人大代表,办案人员主动联系到其亲戚赵某,详细向赵某介绍了原、被告的实际情况。赵某非常支持法庭工作,和办案人员一道多次到被告家中,与被告的父母进行沟通,对被告父母讲法析理。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父母同意做被告的调解工作。
日前,在马栏法庭的主持下,赵某和被告所在村的支部书记的参加下,经过苦口婆心的做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该案所涉及的财产当庭交付清结,该案得以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