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7日十时许,崔某先前因家务事与其父亲发生纠纷,在其家附近拦住赶更会回家的父亲,不问青红皂白,对其父拳打脚踢,将其父亲殴打致伤,经鉴定其伤情已构成轻伤。其父报案后,2009年5月7日鄢陵县公安局将崔某刑事拘留。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崔某与其父达成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8000元的协议,其父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崔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