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中,积极尝试将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向诉前延伸,把诉前协调机制引入到行政争议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日前,该院行政庭与立案庭一道成功化解一起准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009年6月份,曾担任过彭店乡某中学教师,后又从鄢陵县棉麻公司退休的陈某,来法院起诉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确认其在担任彭店某中学教师期间14年的工龄,并要求按照重新认定后的新工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立案庭接到起诉书审查期间,与行政庭联系,行政庭立即协调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一起探讨此案,并详细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据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说明,陈某原在彭店乡担任过民师,后又被鄢陵县棉麻公司招录为工人,退休后因在担任民师期间的14年工龄没有纳入退休工资,多次向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反映此事,但档案中记载的情况与其实际情况不符。且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一直未收到其担任民师期间的原始记载,原始证件及原始工资凭证等有关资料。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无法认定陈某参加民师工作的时间。
随后,由立案庭、行政庭、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共同探讨,认为陈某提出的请求找不到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支持,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很难满足其要求而处理彻底,并有可能引起上访,遂由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陈所反映工龄问题,在查阅了有关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制作了答复意见书,我院立案庭、行政庭对陈的起诉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给予阐明、释法。经过一个多月数次做其思想工作,陈某被我院法官认真细致严谨慎重的工作作风和司法为民的情怀所感动,最终打消了起诉鄢陵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念头,答应到有关教育部门反映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