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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发布时间:2014-12-09 09:04:20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景安,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景安偿还原告赵文静借款本金计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王景安,王文博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景安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文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景安至今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姚合洋,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1)鄢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鄢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合洋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艳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86468.1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38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姚合洋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10日、6月27日,申请人梁艳平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13日、6月3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申请人姚合洋于2013年9月1日履行50000元,尚欠36468.17元未履行,2014年8月4日依法对姚合洋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申请人姚合洋至今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尹光锋,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09)鄢民初字第170号、第280号、第167号、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尹光锋偿还原告李春方、姜跃超、姜伟锋、邱红伟借款本金300万元。到期后,尹光锋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四申请人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光锋偿还100万,尚欠200万元至今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全力,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1)鄢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全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改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0884.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全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闫改霞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全力给付申请人50000元,尚欠20万至今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敬民,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敬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宏范工程价款1424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618元。判决生效后,张敬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郑宏范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张敬民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昌林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孟杰

组织机构代码:78806486-9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许昌林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欠款1007657元及相应利息,下余欠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11月20日前付清;被告许昌林杰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007678元及相应利息,下余欠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11月20日前付清。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978号、第979号调解书确认,被告林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欠款600万及相应利息。逾期后,许昌林杰实业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欠款本金2007657元,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欠款本金6007678元。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许昌林杰实业有限公司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2014年7月21日经本院强制执行,给付申请人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24万元,给付申请人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74万元。截至目前尚欠申请人河南昭康树脂有限公司1767657元、申请人许昌市金雕起重设备有限公司5267678元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孟杰,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鄢民初字第155号、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赵孟杰对被告张景林于2013年12月31日偿还原告韩俊坡借款3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书逾期后,被告张景林、赵孟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韩俊坡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赵孟杰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建超,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建超返还宋永刚购车款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共计1227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建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永刚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赵建超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文焕,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3)鄢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文焕偿付徐会堂等21人麦款11922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45元,共计12197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文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会堂等21人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李文焕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徐建功,男,身份证号:41102********。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建功给付刘永生入伙投资款10092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共计10292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徐建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生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徐建功即不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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