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的黄某与杨某,却在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又大打出手,黄某将杨某致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黄某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与同村村民杨某在其经营的富地超市内因琐事发生争吵,杨某从富地超市出来后,黄某将杨某打倒在地,后黄某用脚往杨某肚子上跺,致使杨某受伤。经鉴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12万元人民币,并到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