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捕猎野生动物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却没料到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某、牛某犯非法狩猎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牛某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鄢陵县彭店乡凤岗村,二被告人使用自制的捕捉器和照明设备在农户家院墙外捕捉壁虎。至被查获时,二被告人共捕捉壁虎150。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捕捉的壁虎种类均为无蹼壁虎,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案发后,被捕壁虎已全部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牛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袁某、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