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和他人相撞,因有人报警酒驾,不但不配合民警处理,反将两民警的打成轻微伤,警车不同程度损坏,结果触犯刑律入监。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KBY689五菱之光面包车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鄢陵县陶城乡村民王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刮蹭,因而发生争执,经调解达成和解。事后有人电话报警称杨某涉嫌酒后驾车,要求公安机关测试其酒精含量。陶城派出所指导员张某与民警邢高华等人到杨某家对其进行传唤,杨A被带至警车上后拒不配合,欲强行从警车上下来,被民警予以阻止。后杨某对出警民警闫某、张某进行殴打,并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和车内后视镜损毁。经鉴定,从送检的杨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9.069mg/100ml,系醉酒。民警张某、闫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毁损的警车前挡风玻璃和内后视镜维修费计款1276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近亲属赔付民警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赔付鄢陵县公安局陶城派出所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项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