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结伙,开着高级轿车去偷盗,把自己送进监牢,后悔已晚。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晚,被告人于某伙同理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预谋后,驾驶理某某的黑色现代轿车到鄢陵县境内,先到滨河路东盗走被害人高某、张某甲、张某乙三辆货车上共计6块电瓶,再到开发区联通公司对面盗走被害人刘某挖掘机上的2块电瓶,后到柏梁镇政府路口311国道路北盗走被害人王某轻卡上的1块电瓶、1件铁盒宋河酒、3件泸州老窖、3件姚花春窖酒。在柏梁镇十字街路北盗走被害人候某货车上2块电瓶,后连夜驾到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楚某(已判刑)的宏图汽车维修店,楚某平在明知电瓶是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019元。
2013年5月22日晚上,被告人于某杰伙同理某、张某预谋后,驾驶理某涛的黑色现代轿车到柘城县城关镇新地港湾小区,将刘某文停放在该小区的四辆观光车上26块电瓶盗走,后连夜到楚某的汽车维修店,楚某平在明知电瓶是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12630元。
案发后,电瓶已全部追退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杰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所盗物品已全部追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