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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骗钱财 触犯刑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1-05 15:33:38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骗子虚构事实诈骗村民钱财案,被告人郑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10-12月,被告人郑某骗取鄢陵县辣椒种植户村民赵某、袁某、张某、袁某等人的信任,在帮助赵某等人向贵阳市南明区老干妈厂销售辣椒过程中,以托人找关系和提高辣椒销售单价需要向老干妈厂领导送礼为名,骗取赵某等人向其提供人民币17万元(用于自己挥霍)。其中通过赵某之子送给其现金5万元人民币,向其提供的户名为陈素芬的贵阳市农村信用社账户汇款共计12万元,并告知赵某等人陈素芬系老干妈厂田总的妻子(后经查证,陈素芬并非老干妈厂田总的妻子,而是郑某的朋友王某的母亲)。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方赵某等人达成协议,返还赵某等人30万元人民币(含其它款项),取得了赵某等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所遭受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乔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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