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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8月26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8月26日-8月27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郜学涛申请执行韩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豫1024执恢258号 郑晓燕 72763.49元 房屋共有权人 是 王辉19839950977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8月20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8月20日-8月2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毕颜菊、鄢陵祥甲花木有限公司、王卫喜、孙红力、孙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恢54号 黄小华 13275.2元 买受人垫付税款 是 王辉0374-7263205 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鄢陵县千仟商贸有限公司、毕颜菊、鄢陵祥甲花木有限公司、王卫喜、孙红力、孙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恢54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998元 拍辅费 是 王辉0374-7263205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8月20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8月20日-8月21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飞、黄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恢4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538348.37元 银行抵押权 是 王辉19839950977 2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飞、黄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恢47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3908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39950977 3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恢46号 河南凝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202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39950977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8月18日-8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高庆坤与许昌鲁凯木业有限公司、董玉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豫1024执567号 鄢陵县宜合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973元 拍辅费 是 王辉19839950977
· 鄢陵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2025年8月18日)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执行案款发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自然日(2025年8月18日-8月19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序号 执行案件名称 执行案号 案外人 拟发放金额(元) 向案外人发放事由 是否经过合议 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 1 石东英与李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豫1024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石东英委托代理人靳会涛 36700元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领取 是 陈磊 16696868636 2 石东英与李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豫1024执762号 被执行人石东英委托代理人李欣瑶 12000元 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领取 是 陈磊 1669686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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